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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5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5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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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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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昱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高雄市三民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