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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0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附嵋即邱麗虹即邱鈺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邱附嵋即邱麗虹即邱鈺鈞之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