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1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64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黃冠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松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