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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9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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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偲齊 
債  務  人  林千書即林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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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