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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1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租賃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52號
債  權  人  王麗蓉 
債  務  人  謝瑞桃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志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靖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盈慈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悅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租賃糾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薪資債權及存款債權,而財產所在地分別係位於新竹縣、苗栗縣、新北市新店區、桃園市、臺北市大安區等,均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