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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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童正義等二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何麗美、童正義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9日聲請對
上開二人強制執行。
惟其中債務人童正義已於112年4月1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童正義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