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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9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3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水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楊梅區、新北市新店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