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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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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0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許素子即許凱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司執字第4892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其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彰化縣○○鎮○○路0段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