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4295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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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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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全球人壽、凱基人壽保險公司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
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