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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47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338號
債  權  人  潘淑美 
債  務  人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