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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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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3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9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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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朝元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朝元、葉坤和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鄭朝元、葉坤和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聲請本院對其強制執行,鄭朝元、葉坤和已分別於113年3月14日、105年4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謄本2 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鄭朝元、葉坤和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