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6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0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羿楨即陳玫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並具體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債權,不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用範圍,又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等處,均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