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70591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淑姬、李堯鋒等二人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林淑姬、李堯鋒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惟其中債務人李堯鋒已於112年8月3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李堯鋒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