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73269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李孟擎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
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之存款,並聲請查調其勞保、郵局存款資料,而該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卷附之第三人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