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73745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楊時一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10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楊時一之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