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100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應國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係以郭應國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聲請本院對其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逕行核發
債權憑證。
惟郭應國早已於106年1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
戶籍謄本1 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郭應國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