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2435號
債 權 人 郭錦玲 住○○市○○區○○里○○○0○00號 債 務 人 廖振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
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尉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及泓昱事業有限公司,而
上開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卷附債權人執行
聲請狀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