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86號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潘聖元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王照林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
上開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