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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90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01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名珏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溫佑承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B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之存款,並聲請查調其勞保、郵局存款資料。而上開第三人公司位於台中市沙鹿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