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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6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1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士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三羚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林燕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債權人未提出不動產共有人資料。本院分別於113年4月23日、同年5月10日函命債權人補正附表不動產之共有人資料,然債權人經合法收受後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續為執行行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46168號 財產所有人:王林燕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橫路

13
7171.41
28分之1

備考

2
新北市
中和區
南工

862
238.47
100000分之5568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