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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2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88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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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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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