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東利
債 務 人 侯淑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查本件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司執黃字第12429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