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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4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東利 
債  務  人  侯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司執黃字第12429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