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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3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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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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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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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