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455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債 務 人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2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退還
裁判費債權,
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