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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2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62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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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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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奇祥即李奇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在彰化縣埤頭鄉,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