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46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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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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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靜如即曾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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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承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宜蘭縣五結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