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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4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1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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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恆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依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13日板信管總務字第1068900178號函,該公司股務科於106 年3 月1 日遷移至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