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5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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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方哲仁等二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係以方哲仁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聲請本院對其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逕行核發
債權憑證。
惟其中債務人廖雪莉早已於103年8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
戶籍謄本1 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廖雪莉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