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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59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90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萬益通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翁靜綉 
人                   
債  務  人  陳柏勳即陳春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翁靜綉所有坐落於新北市淡水區之土地、建物不動產;及債務人翁靜綉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三芝區之土地、建物不動產;及債務人萬益通運有限公司對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重慶分公司之信託受益債權,而上開財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三芝區及台北市大同區,均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