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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860號
債  權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趙偉全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2司執字第104376號債權憑證,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