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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3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04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鄔志欽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峰晟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屯區)、鼎佶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竹市北區)之薪資債權,均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