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289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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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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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
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可參,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