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6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38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阮欣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宜蘭縣宜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