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9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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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綺即李蓮絲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應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二、
本件債權人未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337元,經本院函命於5 日內補正,
惟債權人經合法收受通知後,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查詢表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