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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3,民國98年12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陳玉燕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死亡,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