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謝曼夫(即被
繼承人陳鴻正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陳鴻正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鴻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民國108年11月16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鴻正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鴻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陳鴻正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
爰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
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
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