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瑀璇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新北市○○區○○段000○號及其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補正提出可資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本件相對人究有何
將成為無
資力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日後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