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川珍
黃允宣
黃苡甄
黃梓瑋
黃鈴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黃瓊慧、黃川珍、黃允宣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苡甄、黃梓瑋、黃鈴鈞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各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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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黃瓊慧、黃川珍、黃允宣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80元。(計算式:5,400元× 應繼分1/5) 相對人黃苡甄、黃梓瑋、黃鈴鈞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60元。(計算式:5,400元×應繼分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