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恆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奇塔全球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次按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拍賣之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由聲請人
持有,此有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契約書、證券存摺(單式)設質交付約定書、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等影本等件附卷
可稽。而聲請人公司所在地係於新竹市○○區○○○街0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