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許光誼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10,34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588,81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光誼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正本、催告函回執完整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顯未釋明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及聲請人已合法書面通知相對人而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等情,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
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