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613號
聲 請 人 彭宇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一、
債務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
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二、債務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
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