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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13號
聲  請  人  彭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二、債務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