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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39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體仁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聲請狀所載期日113年6月16日之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