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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61號
聲  請  人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 


相  對  人  彭月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9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NO 575542

002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NO 575543

003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NO 575544

004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NO 575545

005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NO 575546

006
113年1月16日
20,000元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NO 5755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