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967號
聲 請 人 彭宇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釋明相對人公司經撤銷有無選任
清算人或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