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02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賴慶祥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慶祥
簽發之本票,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
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賴慶祥並
非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黃惠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正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