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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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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2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慶祥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賴慶祥簽發之本票,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賴慶祥並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黃惠子,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