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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誠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   

非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相  對  人  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