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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32號
聲  請  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相  對  人  黃俊勝即億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36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提示日)


001
112年9月22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21日
CH 0000000

002
113年3月4日
150,000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11月21日
TH 0000000

003
113年3月4日
500,000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11月21日
TH 0000000

004
113年3月20日
500,000元
113年3月20日
113年11月21日
TH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