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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85號
聲  請  人  盛正宇 
相  對  人  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為新北市土城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388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提示日



001
113年1月15日
550,000元
113年3月1日
----------------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2日
CH 0000000

002
113年1月17日
300,000元
113年3月10日
----------------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1日
CH 0000000

003
113年2月1日
600,000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004
113年2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005
113年2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006
113年2月6日
79,065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007
113年2月6日
238,440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008
113年2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6日
CH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