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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11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111號 聲 請 人 全隆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綜峰
相 對 人 楊靜慧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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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