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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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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64號
聲  請  人  陳金全 
相  對  人  林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83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提示日)


001
110年8月4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394568

002
110年9月1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394575

003
110年11月3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395154

004
111年6月27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761792

005
111年8月29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761796

006
111年10月18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596926

007
111年12月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596937

008
112年1月11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597426

009
112年5月15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5日
CHNO 58998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